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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麟杰: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4-04-27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
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公司或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
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向合法受赠人捐赠公司
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
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
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得对
外捐赠。
    第七条 诚信守法:对外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公司日常经营
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
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残损报废的财产,不得
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
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
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
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
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
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
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公司或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在 50 万元以内(含
50 万元)的,分别报公司或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审批,
并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备案;
    (二)超过公司或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审批权限,
但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报董事长
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前述“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金
额,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
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说明前期未达到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
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将捐赠方案呈报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由经办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提请履
行相应的审批及备案程序;
    (三)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可以授权公司
或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相关文件;
    (四)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
报告,由公司财务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
据等。
    第十六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
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制度关于公益、
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