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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麟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10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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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
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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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人员等予以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 14:00 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 1 号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
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1,736,4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5.8337%。根据现场出席情况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共计 5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0,482,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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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16.884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结
果的提供机构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线上方
式)及本所指派的律师等,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股份增持计划暨变更部分增持主体的议案》

    议案 2.《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1 及议案 2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 及议案 2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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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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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梅向荣                                 郎艳飞




                                                        邵森琢




                                                  202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