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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英飞拓: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0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4-074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
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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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92 人(出席股东 JHL INFINITE
LLC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3,366,623 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607,733 股),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1,033,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78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653,5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68%。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出席股东 JHL INFINITE LLC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3,366,623 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607,733 股),代
表股份 561,387,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17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4 名,代表股份 9,645,44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6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786 人,代
表股份 9,653,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68%。
    董事长刘肇怀先生因公出差,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张衍锋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部分董事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
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4,586,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8%,反对 1,178,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2%,弃权 4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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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51,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041%;反对 1,178,1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048%;弃权 4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11%。
    关联股东刘肇怀及其控制企业 JHL INFINITE LLC、张衍锋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金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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