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17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
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
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