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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安科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9-10  

股票代码:002590            股票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3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监会《关于
同意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585 号)同意注册,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9,405,551
股,发行价格为 10.4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10,999,896.93 元,扣除总发行费
用 6,815,962.83 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4,183,934.10 元,相关情况已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出具《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4]第 ZF11039 号)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
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与安徽万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万安”)、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 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协议签订银行                                             金额(万
   户名                            账号            账户用途
              及开户行                                                 元)

            交通银行股份                    用于公司新增年产 50 万
                           29203653001300
 公司       有限公司绍兴                    套铝合金固定卡钳项目募     9,118.81
                           0088993
            诸暨支行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招商银行股份                    用于安徽万安新能源汽车
                           55190295371001
 安徽万安   有限公司绍兴                    底盘铝合金轻量化建设项    26,046.88
                           8
            分行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中国工商银行
                           12110253292001   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5,252.70
                           67268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诸暨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甲方、交通银行作为乙方、国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旗凯、李秋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公司作为甲方、工商银行作为乙方、国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旗凯、李秋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具体信息。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丙两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乙方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三)公司作为甲方一、安徽万安作为甲方二、合称甲方,招商银行作为乙
方、国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旗凯、李秋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1039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