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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迈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5-16  

证券代码:002595                   证券简称:豪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5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
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山东省高密市密水科技工业园豪迈路2069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既强先生。
6.    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357,008,29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066%。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31,675,136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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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股份总数的3.9665%。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33人,代表股份388,683,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8.673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26人,代表股份32,570,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8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8,057,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9.8390%;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为0.0006%;弃权6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1604%。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1,945,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
98.0789%;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71%;弃权6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9140%。

2. 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8,057,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9.8390%;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为0.0006%;弃权6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1604%。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1,945,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
98.0789%;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71%;弃权6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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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87,671,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9.7395%;反对3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
例为0.1001%;弃权6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为0.1604%。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1,558,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
96.8917%;反对3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1943%;弃权6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9140%。

4. 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8,057,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9.8390%;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为0.0006%;弃权6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1604%。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1,945,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
98.0789%;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71%;弃权6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9140%。

5. 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065,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9.8411%;反对6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
例为0.15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1,953,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
98.1041%;反对6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8959%;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00%。

6. 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065,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9.8411%;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为0.0006%;弃权6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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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8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1,953,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
98.1041%;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71%;弃权6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8888%。

7. 审议《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605,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8.4363%;反对5,41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1.3930%;弃权6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
例为0.1707%。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6,493,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
81.3397%;反对5,41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6.6232%;弃权
6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2.0371%。

8. 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065,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9.8411%;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为0.0006%;弃权6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158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1,953,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
98.1041%;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71%;弃权6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8888%。

9. 审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065,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9.8411%;反对6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
例为0.15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1,953,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
98.1041%;反对6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8959%;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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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王智、马龙飞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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