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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2024-017 关于2023年度拟不实施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2024-03-28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4-01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拟不实施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现将具体情况
说明如下:

     一、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为43,324.02 万 元 , 其 中 母 公 司实 现 净利润
31,093.37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
利润”科目账面余额为45,625.90万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年度东方精工母公司弥补亏损31,093.37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0万元。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在完成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未
分配利润”科目账面余额为-33,294.33万元。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规、规章制度的相
关规定,基于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未达到法律、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
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未达到法律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说明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八章“公司财务、会
计”规定: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第一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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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实施现金
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鉴于2023年度东方精工母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负数,因此,2023年度公司不满足《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三、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的说明

     2018 年至 2023 年连续六年,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累计使用
自有资金约 18.02 亿元,累计回购股份数量约 37,536.30 万股。截至公司 2023 年
年度报告披露日,上述累计回购股份中已完成注销的股份占比为 86.46%,暨
32,454.26 万股。截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已完成回购注销的金额累计为 15.58 亿元人民币。

    具体如下表所示: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以集中竞价方式            以集中竞价方式
                                                                       购的股份已注销数
       年份            回购股份支付金额          回购股份数量
                                                                             量
                           (万元)                (万股)
                                                                           (万股)
      2018 年                      6,359.75                1,311.37
      2019 年                      9,649.15                2,188.64
      2020 年                     50,000.00               10,396.90
      2021 年                     82,538.66               16,496.75                 21,213.88
      2022 年                     21,556.35                4,985.44                  9,083.18
      2023 年                     10,077.55                2,157.21                      0.00
      2024 年                             --                      --                 2,157.21
       合计                      180,181.46               37,536.30                 32,454.26

   注:上表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支付金额”不包含实施回购股份产生的交易税费。
    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
(试行)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
份并注销的,回购注销金额纳入股利支付率计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
回购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其他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方精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
同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023年度东方精工控股子公司累计
向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31,672.16万元人民币。公司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
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2024年随着新《公司法》的发布和正式生效,公司将
采取包括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公积金弥补亏损等方式,达到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
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加大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
展的成果。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法规、规章制度中对利润
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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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