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4-089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 9 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栾琳女士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 (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 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光 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978 名,代表公司 890,447,381 股股份,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014%。(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 股本为 2,155,842,829 股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5,076,810 股。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深 证上〔2023〕1142 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50,766,019 股)。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公司 820,429,212 股股份,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459%,其中中小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 73,900 股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974 人,代表公司 70,018,169 股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55%,其中中小股东共 1,974 名,代表公司 70,018,169 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89,742,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08%;反对 340,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弃权 3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387,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944%;反对 340,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857%;弃权 3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199%。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88,255,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39%;反对 1,717,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9%;弃权 4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 1 注:因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公司总股本由 2,154,587,862 股增加至 2,155,842,829 股。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900,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8733%;反对 1,717,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4501%;弃权 4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7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杰、姜瑶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