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购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或“西南证券”)接受山 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山东经达”)委托,担 任山东经达免于发出要约收购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或“荣联科技”)的财务顾问。2021 年 1 月 16 日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等相 关文件,2021 年 3 月 25 日第一批股份过户完成且表决权委托事项生效,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续督导期自上市公司公告收 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从 2021 年 1 月 16 日至相关股份 过户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 2024 年 4 月 24 日,荣联科技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通过日常沟通,结 合上述荣联科技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其他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本财务顾 问经过审慎核查,出具 2023 年度(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 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本 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上市公司提供,收购 人与上市公司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 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概况 2021 年 1 月 15 日,山东经达与王东辉、吴敏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以现金方式受让王东辉和吴敏合计持有的荣联科技 53,606,425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当期总股本 8.00%。该等股份分两批进行转让,第一批转让 26,803,212 股股份, 在《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签订后由山东经达、王东辉、吴敏与质权人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其中王东辉转让 20,156,11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 3.01%, 吴敏转让 6,647,09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 0.99%;第二批转让 26,803,21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4%。 2021 年 1 月 15 日,山东经达与王东辉、吴敏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王东辉和吴敏将其持有的第一批股份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以外剩余的全部上市 公司股份(即王东辉和吴敏合计持有的荣联科技 118,325,465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当期股份总数的 17.66%)的表决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山东经达 行使,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第一批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山东经达名 下之日开始,至山东经达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 例高于王东辉和吴敏实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 5%之日或 36 个月届满之日 (孰早)终止,但双方另行协商的除外。 2021 年 1 月 15 日,山东经达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以下简称“原认购协议”),山东经达拟通过现金方式认购荣联科技非公 开发行股票取得不超过 102,710,027 股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 件的要求为准),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15.33%。 2021 年 2 月 9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95 号),本次收购通过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2021 年 2 月 19 日,王东辉、吴敏与山东经达、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证券”)就其股份质押解除、还款及转让事宜签订了《股份转让协 议》。王东辉及吴敏拟将上述第一批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 26,803,212 股(其中王 东辉转让 20,156,119 股,吴敏转让 6,647,093 股)转让予山东经达,占上市公司 当期总股本的 4%,以偿还其在华泰证券部分质押债务、降低股票质押风险。 2021 年 3 月 9 日,上市公司收到山东经达转发的济宁高新区国有资本管理 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高新控股集团收购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相关事 项的批复》,同意济宁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通过控股的方式将荣联科技引入高新区。 2021 年 3 月 18 日,上市公司收到山东经达转发的济宁市国资委出具的《济 宁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济宁高新区财政局所属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 购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相关事宜的批复》,以及济宁高新区财政局 出具的《济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同意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荣 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相关事宜的批复》,同意山东经达通过收购荣联 科技股份、认购荣联科技新增股份、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取得其控制权,同时提供 资金支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王东 辉、吴敏向山东经达协议转让第一批公司股份的事项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 完成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5 日,过户数量共计 26,803,212 股,股份性质均为无限 售流通股。根据王东辉先生、吴敏女士与山东经达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第一批股份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以外剩余的 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即生效。山东经达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6,803,212 股,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4.00%;山东经达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 决权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 145,128,677 股,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21.66%。山 东经达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济宁高新区国有资本管理办公室成为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根据最新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要求,原协议约定吴敏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荣联科技 26,803,213 股股份转让给山东经达已经无法实 现。为继续推进原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事宜,王东辉、吴敏与山东经达协商并达 成一致,原协议约定的第二批股份转让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大宗交易分批转让。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股份的,在任 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因此,吴敏 第二次拟转让的股份将通过多次大宗交易进行,具体由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届时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规安排交易。 2021 年 11 月 16 日,王东辉、吴敏、山东经达及济宁高新区经科发展小额 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敏以大宗交易分批转让方式 进行第二批股权转让涉及的 26,803,21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02%1。 1 2021 年 9 月 8 日和 2021 年 12 月 1 日,由于上市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283 万股的回购注销 事宜,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670,080,313 股调减至 667,250,313 股。因此,山东经达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比例变更为 4.02%,山东经达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比例变更为 21.75%;吴敏拟转让的第二批 26,803,21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4.02%。 协议规定每笔大宗交易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在遵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标 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5.865 元/股,第二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57,200,844.25 元。大 宗交易全部完成后,双方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保障山东经达实际支付给吴敏 26,803,213 股股票的转让价款总额为 157,200,844.25 元。 2022 年 1 月 12 日,山东经达与上市公司签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对原认购协议有效期进行了延长, 进一步明确了协议双方权利义务。 2022 年 2 月 11 日和 2022 年 2 月 21 日,山东经达与吴敏分别完成首次及第 二次大宗交易,山东经达共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6,559,304 股,占上市公司当期总 股 本 的 0.983% 。 两 次 大 宗 交 易 完 成 后 ,山 东 经 达 直 接 持 有 上市 公 司 股 份 33,362,516 股,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5.00%。 2022 年 4 月 2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 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 意提请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 长 12 个月。除对上述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进行延长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有关方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授 权内容及范围等的其他内容不变。 2022 年 4 月 26 日,山东经达与王东辉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 议》,对表决权委托期限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 下第一批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山东经达名下之日开始,至山东经达实际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王东辉实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 5%之日终止,但山东 经达不积极谋求增持股份或双方另行协商的除外。 2022 年 5 月 11 日,山东经达与吴敏完成第三次大宗交易,山东经达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 6,785,703 股,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1.01697%。本次大宗交易完 成后,山东经达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0,148,219 股,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6.01697%。 2022 年 9 月 28 日,山东经达与吴敏完成第四次大宗交易,山东经达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 6,800,000 股,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1.0228%。本次大宗交易完 成后,山东经达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6,948,219 股,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7.06179%。 2022 年 12 月 14 日,山东经达与吴敏完成第五次大宗交易,山东经达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 6,158,206 股,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0.9263%。本次大宗交易 完成后,山东经达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3,106,425 股,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 的 7.99%。 2022 年 12 月 29 日,山东经达与吴敏完成第六次大宗交易,山东经达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 500,000 股,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0.0752%。本次大宗交易完 成后,山东经达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3,606,425 股,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8.06%。截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批股份转让事宜已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 续。 2023 年 1 月 30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04 号)。因上市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非 公开发行股票,因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程序暂时中止。 2024 年 2 月 7 日,山东经达与上市公司签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原认购协议有效期进行 了延长。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2021 年 1 月 9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暨控制权 变更的停牌公告》。 2、2021 年 1 月 16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 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提示性公告》、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公告》、《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 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未来三年 (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 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的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公司股票 复牌的公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免 于发出要约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 公告》、《关于签署资金支持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等文件。 3、2021 年 2 月 3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该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议 案》。 4、2021 年 2 月 10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5、2021 年 2 月 23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 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6、2021 年 3 月 11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收到国资主管部门批复暨公 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7、2021 年 3 月 27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 并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8、2021 年 3 月 30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 9、2021 年 4 月 6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联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0、2021 年 5 月 25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 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关于 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 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文件 11、2021 年 11 月 18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 12、2022 年 1 月 14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关于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等文件。 13、2022 年 2 月 15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 14、2022 年 2 月 23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 15、2022 年 4 月 22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 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等文件。 16、2022 年 4 月 29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公告》。 17、2022 年 5 月 13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等 文件。 18、2022 年 10 月 1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等 文件。 19、2022 年 12 月 16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 等文件。 20、2022 年 12 月 31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 等文件。 21、2023 年 2 月 10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暂时中 止的提示性公告》。 22、2023 年 4 月 21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 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23、2024 年 2 月 7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4、2024 年 4 月 24 日,荣联科技公告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 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2021 年 3 月 25 日,王东辉先生、吴敏女士向山东经达协议转让第一批股份 的事项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表决权委托生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022 年 2 月 11 日、2022 年 2 月 21 日、2022 年 5 月 11 日、2022 年 9 月 28 日、2022 年 12 月 14 日、2022 年 12 月 29 日,山东经达与吴敏女士分别完成了 第二批股份转让事项下的六次大宗交易。截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批股份 转让事宜已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已根据规定就本 次收购及时办理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将依法依规推进后续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并依法履行 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2023 年 1 月 30 日,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 监立案字 0142023004 号)。因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上 市公司立案。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 号) 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4 号),上述案件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 2016 年至 2018 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 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 致荣联科技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 4,626.35 万元、5,688.38 万元、9,725.05 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 4,626.35 万元、 5,688.38 万元、9,725.05 万元。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 露虚假记载行为。2023 年 12 月 2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荣联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3〕1202 号), 对荣联科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五年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2023 年 1 月 20 日,上市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8 号),要求上 市公司就违规事项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上市公司已经向北京监管局 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2023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荣联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3〕 356 号),对荣联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23 年 7 月 13 日,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荣联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95 号)。上市公司因 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在 2022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 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 控制制度。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 除上述情形外,未发现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山东 经达能够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山东经达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上市 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山东经达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 及规范关联交易等作出了相关承诺。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山东经达履行了 相关承诺,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四、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无在未来 12 个 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 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收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 整。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 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以及拟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无在未来 12 个 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 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根 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承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情形,不存在安排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情形。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自交割日起四十五(45)日内,除非山 东经达书面豁免,王东辉和吴敏应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情况下,确保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 换届或改选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①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 9 名 董事组成(6 名非独立董事及 3 名独立董事),山东经达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东辉和吴敏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山东经达提名的候选 人全部当选;②由山东经达选派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分管公司财务的副总经理。 上市公司原财务总监继续保留。财务审批事项实行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双签制度, 并通过制度规定明确分管财务副总和财务总监的职责分工,提高决策效率;③由 山东经达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会计和出纳等人员;④王东辉担任上市公司联席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约定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山东经达根据需 要,派驻相关的管理层(如财务经理、内控负责人等)入职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 管控;⑤山东经达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1 名股东监事候选人,王东辉和吴敏有权 向上市公司提名 1 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另外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双方 应促使和推动双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选及山东经达提名的监事为监事会主席。 如后续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实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更换的,收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市公司公告杨跃明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王琳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李南方先生因个人原因 辞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陆雅峰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上市公司监事职务。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赵俊 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赵俊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六届监事会。 2021 年 5 月 24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 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张亮、王 东辉、闫国荣、张旭光、方勇、肖建学等六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伍利娜、杨璐、宋恒杰为独立董事。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审议通过《关 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选 举张默、刘峥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1 年 5 月 2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王东辉为公司经理;聘任闫国荣为 公司总裁;聘任张旭光、方勇、杨跃明、李莉、邓前为公司副经理;聘任张旭光 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邓前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021 年 5 月 2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张默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 2023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公告》。王东辉由于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对其个人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该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 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此个人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联席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 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2024 年 2 月 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公司经理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议案》, 聘任张旭光担任公司经理职务,聘任公司副经理李莉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根 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变更为张旭光。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已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对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收购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业 务和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 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的情形。 (五)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外, 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情形。 (六)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调整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外,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 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调整。 (七)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调整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分 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 收购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未来根 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计划。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山东经达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签订的《资金支持框架协议》 的约定,为支持上市公司整体业务发展需要,在王东辉先生、吴敏女士的第一批 股份(合计 26,803,2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期总股本 4%)转让完成后,且山 东经达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山东经达在未来三年向公司提供不低于 15 亿元的资金支持,具体实施方式包括通过提供委托贷款、提供担保、股东借款、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年利息按照不高于 8%计算。其中在上市公司提供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利润预测表的前提下,山东经达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前提供 3 亿元的现金支持。 2021 年 5 月 28 日,上市公司与山东经达正式签署了《借款合同》,山东经 达将向上市公司提供人民币 3 亿元的资金支持,分批到账,用于短期流通之目 的,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借款到账日起 1 年期,分批到账分批还款,年利率按照 6.8%计算。首批款项人民币 1 亿元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到账。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上市公司已收到山东经达按《借款合同》约定提供的余下人民币 2 亿 元资金支持。截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上市公司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山 东经达按时分批归还了上述 3 亿元款项。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收购人山东经达已向上市公司提供上述 3 亿元资金支持。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已向上市公司累计提 供 9.89 亿元担保。 2021 年 1 月 15 日,山东经达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山东经达拟通过现金方式认购荣联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不超过 102,710,027 股股份,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7,900 万元。2023 年 1 月 30 日,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04 号),非公开发行程序暂时中止。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市公司收到北京证监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 4 号)。2022 年 1 月 12 日、2024 年 2 月 7 日,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对原认购协 议有效期进行了延长。上市公司将在满足条件后适时推进上述非公开发行事项, 《资金支持框架协议》约定的剩余资金支持将在上市公司重新启动非公开发行后 进行认购。 六、持续督导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截 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本财务顾问对山东经达收购荣联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限已 届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依法履行了收购过程中的 报告、公告义务;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其作出承诺的情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详见各期持续督导意见之“二、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收购 人不存在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截至 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 12.89 亿元资金支持,剩余资金支持 将在上市公司重新启动非公开发行后进行认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收购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 报告》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江亮君 陈秋实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