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关于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5-15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王东辉、闫
国荣、张旭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25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王东辉、闫国荣、张旭光:
经查,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4日、8
月1日、8月26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顺联科技有限公
司合计转账2,956万元;于2019年11月12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 款等名义向
供应商北京云栖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1,542万元;上述款项后续均 转入大股东
王东辉控制的北京极至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
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2019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未包含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的规定,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东辉,时任总经理闫国荣、财务总监
张旭光,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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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曾于2023年1月20日因上述问题事项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荣
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8号)。
截至2022年4月末,上述问题所涉资金4,498万元均已全额原路返回到 公司账面,
没有给公司造成资金缺口和损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
深刻反思、严格整改,就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提出了相应整改方案并持续落实:
(1)2022年12月起,公司运控部、财务部、内审部、证券部成立了联席工
作小组,在董事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前,通过联席会议的机制对关联方关系
确认、交易流程及定价公允方面进行充分讨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为董事会后
续集体议事决策提供更充分、更详实的依据;同时组织对联席工作小组人员进行
关联交易学习培训,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范要求;
(2)全面梳理公司的资金往来,对于大额预付款企业逐一检查,并全面落
实资金流向,这些收到预付款的企业是否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有任何
资金往来;
(3)公司对后续资金往来存在问题的企业建立严格的“黑名单”,对涉及的
企业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资金预付、垫付等交易往来;
(4)对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超过10万元以上的采购预付款项退回等交
易事项,给予严格的重视,由公司采购部门配合公司内审部门核查预付款资金流
向,严格杜绝采购预付款违规流向公司关联方的情况发生;
(5)组织公司董监高和相关岗位人员参加了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
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学习培训,持续强化合规和自律意识,提高公司规范
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所涉及人员中,闫国荣先生、王东辉先生已分别于
2022年8月2日、2023年12月29日辞去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分 别 于 2022 年8 月 3 日 、 2023 年 12月 30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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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持续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主要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
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公司治理更加规范、高效、透明,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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