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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信旅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8-16  

股票代码:002707           股票简称:众信旅游         公告编号:2024-033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15 日下午 2:00(下午 1:30-2:00 为现
场审核登记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5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 8 号(朝阳公园西 2 门)众信
旅游大厦二层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经公司过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该现场会议由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郭镭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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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人 数 共 375 人 , 代 表 股 份
174,057,85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7.711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
资者”)共 370 人,代表股份 18,635,60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896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 7 人,代表股份 168,112,02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6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股份 12,689,778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8 人,代表股份 5,945,82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05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368 人,代表股份 5,945,825 股,占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72,980,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09%;
    反对票:6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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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票:4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7,558,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4.2175%;
    反对票:6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552%;
    弃权票:4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2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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