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11-27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 26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2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4
第四章 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 5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5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6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6
第八章 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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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
件和《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
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以及《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1、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
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依据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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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
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
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
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5、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进
行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条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一)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
(1)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5)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6)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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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包含该对外投资在内的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合计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各项对外投资,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的,应由董事会
审议,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查下列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1、 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的对外投资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2、 包含该对外投资在内的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合计金额在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下列对外投资(不包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
险投资),并定期向董事会备案,但如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则由股
东会审议决定:
1、审批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用于主营业务的
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的其他对外投资,最近 12 个
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5%。
2、审批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资产处置(包
括收购、出售、置换、清理等)事项,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5%。
3、决定开设经营面积在 5000 平米(含)以下的门店,投资金额不超过本条第
1 款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裁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重大对外投资
项目的审议工作,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
第十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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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门和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
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四章 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
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 通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可
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 行性分析
论证。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在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 善自身规
划。子公司必须将其拟对外投资重大事项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
报告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按照本制度第七条所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明显不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处
置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 的程序与
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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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 资产评估
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和参股公司,该等公司董事会
或监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派出或推荐的人员,参与或影响该等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该等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
派出或推荐的人员担任,确保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派出和推荐的董事、监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推荐职务的工作;
(四) 符合《公司法》中担任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 国家对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是:
(一) 执行公司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及所任职公司的各项决议,维护公司合
法权益,确保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二) 按所任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依据公司
决定,在所任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上表达公司对相关会议议案的意见
并进行表决或投票,不得发表与公司有关决定不同的意见;
(三) 及时了解所任职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重大经营事项,对重大事
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四) 《公司法》、所任职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赋予董事、监事的
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时,由公司人力资源
管理部门提出推荐人选,征求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该等公司履行法定程序。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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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
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
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 财务部门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
会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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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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