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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心堂: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11-27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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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一心堂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

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

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

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

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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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

监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

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

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

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

以应选的监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

累积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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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选票上必须分别注明投票股东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

出其所使用的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

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

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

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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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

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

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

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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