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11-27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要求和规
定,确保债务工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是
公司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证券中心为信息披露
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证券中心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
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对交易商协会提出的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
或要求的回复工作;
(三)负责汇总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将应予披
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
(四)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报送和对外披露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六)负责建立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七)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最低披露
要求。公司按规定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发行信息披露: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法律意见书和交易
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持续性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定期报告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
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四)公司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
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临时报告
(一)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
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名称变更;
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
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3、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4、公司 1/3 以上董事、 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5、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8、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
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9、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10、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1、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2、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13、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14、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 20%;
15、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
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8、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9、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20、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21、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2、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3、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大合同;
24、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5、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二)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九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
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
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
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
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
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
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证券中心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的同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
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
证券中心对确认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并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的同时,在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会应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九条在本制度下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
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证券中心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相关的未
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并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中心报
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和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中心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证券中心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
易商协会规定确认应予披露的,按程序进行披露。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二条知情人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一)本制度所指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5、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能接触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6、在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等各阶段,
以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中可能接触未公开信息的其
他人员。
(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1、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
情况,按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
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制度体系。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有效的会计核算监控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第二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九章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督促本子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中心。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证券中
心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子公司应对其提供信息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章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业务主管,证券中心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证券中心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对投资者、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由证券中
心统筹安排,实行预约制度,并要求签署调研承诺书。证券中心对调研等活动予
以记载。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
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
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发布该信息。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一)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实行书面文档与电子文档相结合的方式。
(二)证券中心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的相关罚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监管规
则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
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已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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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