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朗五金: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2024-10-30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Kinlong Hardware Products Co., LTD.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6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 7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1
第七章 会后事项 .................................................................................................... 15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 15
第九章 附 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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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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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行为涉
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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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前述第(三)项股
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
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
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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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监事会
或者股东,为股东会的召集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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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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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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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的,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
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
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
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
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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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会
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
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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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第四十条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裁作出答复或说明,
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
息时间。
第四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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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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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但
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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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
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
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
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
监督。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的非关联股东
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
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
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
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
历及基本情况。
第五十二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
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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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制定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
则,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
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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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四条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
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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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会审议
批准。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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