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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达利: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08-17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
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
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
司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
监督。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
控股子公司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
权利。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行使股东权利外,不干预控股子公
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
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
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财
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
指导、管理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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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总经办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
督管理;
    (二) 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
等方面的监督,并负责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 公司人力行政部主要负责对公司提名、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并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人事
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 公司董秘办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控股
子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五) 公司其他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制订单行条例,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
垂直指导。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控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
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
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提名及选举董事
(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提名董事、监事或委派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经履行控股子公司相应批准程序
后予以选举、聘任,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由公司提名的董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如有),按照公司的决
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包括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对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控股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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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控股子公司股
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
位的职责,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
更换,应由其董事会按照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
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
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
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
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其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
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
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经营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预算、营运报告、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报表。
    第二十一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
报送该月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或应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



                                   3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门报告资金
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
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
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并及
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公司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对
外贷款,应事先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
力和偿债能力,提交可行性报告报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按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
行董事)或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
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本公司财务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
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
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
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
要求控股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订、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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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
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
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
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牵头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在审批程序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由公司董秘办、财务部门、法务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
并由公司派出人员根据公司意见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上对
重大合同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进行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超过控股
子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应经过控
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之前,应及时报告公司,在本公司根据公司治理制度所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
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公司派出人员在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时应按照
公司的决策或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需根据不同情形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先提请本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其章程、《公司章程》及《对
外担保管理办法》中有关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
    第三十七条 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为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依法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与信息报告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在第一时
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控股子公司不得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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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等要求及时将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
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项)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
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
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二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
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及销售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配合对其进行的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提高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
控制管理程序,切实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公司将对控股子公司全部经营活动、重
要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对外投资担保状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跟踪监控与
评估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与意见,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
总经办,财务部和人力行政部负责。
    第四十六条 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 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 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
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会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七章       行政事务与档案管理


                                   6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公司人力行政部归口管理、指导。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公司的行政管理文件逐
层制订各自的行政管理规定,并报本公司人力行政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将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设立资料、
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管理及内控制度等文件资料报送公司总经办及董秘办
备案。控股子公司变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
向总经办及董秘办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保证备案资料及时更新。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和文
件以及其它重大合同、重要文件和资料等,应向公司总经办、董秘办及法务报备、
归档。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会议形成的决议报送公司董秘办并报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
的权限,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持印鉴使用审批表
盖章。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称或介绍,应交
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稿。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控股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
控股子公司年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应及时交本公司人力行政部存档。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务时,可请求公司法务、法律
顾问协助审查。

                       第八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法、效率”原则,
规范用工行为。控股子公司应接受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其人事管理方面的指导、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非经本公司提名、委派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被任命后2个工作日内报本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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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其他职能部门配
合下,负责组织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
制订薪资标准。
    第六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公司要求,及时将以下劳动人事信息上报本
公司备案:
    (一) 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 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标准及实际发放情况;
    (四) 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报备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维护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公司派出人员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公司可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切实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完成
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奖惩。
    第六十三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经营目标考核责
任人为各控股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全体员工。
    第六十五条 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控股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主
要从销售收入、净利润、销量数量等方面对控股子公司下达考核目标,年底根据
完成情况兑现奖惩。
    第六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
评,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六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控股子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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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层自行制定,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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