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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荣技术: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9  

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24-064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南山高新科技园中区科技中三路 5 号国人通信
大厦 A 栋 10 楼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守智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计 504 人,代表股份数量 137,433,690 股,约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72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数量 136,689,290 股,
约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7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2 人,代表股份数量 744,400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1%。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计 502 人,代表股份数量 744,4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1%。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表决情况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37,258,590       99.8726%   111,100    0.0808%    64,000    0.0466%
其中:中小股
                    569,300      76.4777%   111,100   14.9248%    64,000    8.5975%
东表决情况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表决
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表决情况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37,313,690       99.9127%   58,000     0.0422%    62,000    0.0451%
其中:中小股
                    624,400      83.8796%   58,000     7.7915%    62,000    8.3289%
东表决情况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表决
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咏桩、芮典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