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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帅尔:星帅尔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
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
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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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富
阳区银湖街道交界岭 99 号公司一楼 3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
系统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 点 15 分至 9 点 25 分,9 点半至 11 点半,13 点
至 15 点期间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 9 点 15 分至 15 点期间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930,18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97 %,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833,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81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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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7,873,9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66 %;

       反对:5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78 %;

       弃权: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7,873,9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66 %;

       反对:5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78 %;

       弃权: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7,873,9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66 %;

       反对:5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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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873,9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66 %;

     反对:5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78 %;

     弃权: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

     5、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7,873,9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66 %;

     反对:5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78 %;

     弃权: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873,9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66 %;

     反对:5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78 %;

     弃权: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74,10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934 %;
     反对:5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4315 %;
     弃权: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51 %。

     8、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868,0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65 %;

     反对:5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79 %;

     弃权: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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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873,9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66 %;

     反对:5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78 %;

     弃权: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873,9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66 %;

     反对:5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78 %;

     弃权:2,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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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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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曹丽慧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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