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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岩大地: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2-02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 3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董事
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
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
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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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委员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
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
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
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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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如需修改,由委
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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