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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宸展光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7-06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72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5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 60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宗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
代表股份总数 72,401,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68%。其中:参加现场
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总数 52,798,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1.45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总数 19,602,70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9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总数 1,854,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
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总数 1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总数 1,853,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04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3)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 IPC Management Limited 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9,602,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所 有非 关联 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54,00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366,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7%;反对 34,9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19,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30%;反对 34,9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1.8870%; 弃 权 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中 小投 资者 所持 有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莹、李静娴。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