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关于控股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7-18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76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展光电”或“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鸿通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通科技”)及其全资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已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机场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以下合称 “商业银
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宸展光电
(厦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2 号),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58 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 75,456.0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6,869.59 万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 68,586.41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对宸展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74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
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2024 年 7 月 5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的议案》,经审议,同意公司从原募投项目“智
能交互显示设备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调出募集资金 15,494.50 万元人民币变更
用途,向鸿通科技增资用于提升泰国工厂产能。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
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鸿通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于前
述两家商业银行。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
度》的规定,鸿通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于前述两家商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公司、鸿通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与前述两家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公告披露日,
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 用途
(元)
中国银行股份
鸿通科技(厦门) 用于鸿通科
1 有限公司厦门 415686237160 154,945,000
有限公司 技泰国工厂
机场支行
产能提升计
40321014048488889 划项目募集
TPK AUTO TECH 中国农业银行 0
(美元币种账号)
2 (Thailand) 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的存储
40321084048488882
Company Limited 厦门集美支行 0 和使用
(泰铢币种账号)
注:TPK AUTO TECH (Thailand)Company Limited 为鸿通科技于泰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一)》签约主体:
甲方一: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鸿通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机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二)》签约主体:
甲方一: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TPK AUTO TECH (Thailand)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一)》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二)》主
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
方鸿通科技泰国工厂产能提升计划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晓伟、郑乾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
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