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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2024-02-2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振邦智能                                                    股票代码:003028
                                                                   是否存在该
 序号                              事项                            事项(是/否   备注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1                                                                   是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2                                                                   是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3                                                                   是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是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是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7                                                                   是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是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是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10                                                                   是
        人选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11                                                                   是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2                                                                   是
        情形
  13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是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15                                                                   是
        数累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
  16                                                                   是
        票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17                                                                 不适用
        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
18                                                                  是
       职务、获授数量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
19                                                                  是
       行使权益的条件
20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超过 10 年       是

21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2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
       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
22.1                                                                是
       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会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2.2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股权激励计划拟授涉及的标的予股票
       种类的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若
       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予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
22.3   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     是
       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百分比;所有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
22.4                                                                是
       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
       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的
22.5   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     是
       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如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
22.6   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     是
       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
       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
       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或者行
       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行使权益的条件;对
22.7                                                                是
       设立条件所涉及的指标定义、计算标准等的说明;约定授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
        包括董事和高管,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
        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
        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
        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明确
22.8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       是
        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
22.9                                                                 是
        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
22.10   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     是
        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2.11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22.12                                                                是
        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
22.13                                                                是
        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22.14                                                                是
        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
        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
        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
 23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
 24                                                                  是
        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
 25                                                                不适用
        否不少于 3 家
 26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 12
 27                                                                  是
        个月
 28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是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29                                                                  是
        的 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 12 个
 30                                                                不适用
        月
 31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不适用
 32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33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     不适用
       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34                                                                     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法
 35                                                                     是
       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
35.1                                                                    是
       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
35.2                                                                    是
       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权
35.3                                                                    是
       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
35.4                                                                    是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35.5                                                                    是
       义务
35.6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是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35.7                                                                    是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
35.8                                                                  不适用
       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35.9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
 36                                                                     是
       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7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不适用
 38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不适用
 39    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是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法
律责任。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