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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14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2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进行 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3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
业园 4 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唐娟女士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5 日(星期二)
    (六)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况
    2024 年 2 月 27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根据相关规定并受公司其他
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梁华权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

                                         1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表决权。征集表决权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6 日至 2024 年 3 月 7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截至征集表决权截止时间,未有股东向独立董事梁华权先生提交委
托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83,754,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56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83,73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5.54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554,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0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3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38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9%。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75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1,554,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2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73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2%;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39,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0416%;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75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54,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4.00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75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52,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585%;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5.00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75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52,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585%;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6.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75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52,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585%;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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