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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5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5 层,

             21-25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1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出席
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彭书清律师、
何玲波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
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29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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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
公告。

    2024年11月2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
园4栋6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202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的内容一致。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7人,均
为截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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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365,3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685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6人,均为截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2,2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541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1,3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44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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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由股东、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2,3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
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35,8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78%;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6%;弃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576%。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2,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
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35,4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0.04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397%;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6%;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56%。

    3. 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2,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
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35,4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397%;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6%;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56%。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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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彭书清




                                                        何玲波




                                                        202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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