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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2月)2024-02-07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4年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
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与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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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
紧急或确有必要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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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

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管。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为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独立董事认为其履职所需信息遗漏的,可
以要求公司补充提供,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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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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