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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2月)2024-02-07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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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
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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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

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持有的股票或者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
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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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

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
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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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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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

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
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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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
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
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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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
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
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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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
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
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三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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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

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
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
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

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
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
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
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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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
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

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

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四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
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
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披露股
份增持结果公告。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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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

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

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
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

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
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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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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