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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2月)2024-02-22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

交流,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

的投资价值和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集中管理、公开透明、规范

运作、强化服务意识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

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和失实宣传和推

介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公司尚未公布信息和

内幕信息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并由此导致内幕交易。

    第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

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通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动加强与投资者

的沟通和交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

经营计划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

组、对外合作、经营业绩、管理层变动、股东分配等各种相关信息;
    (三)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四)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相关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为:

    (一)公司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材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和途

径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以保障沟通的有效性和效率性。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

状况,就上述第七条规定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帮助投资做出理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管理活动时,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披露信息以外的与公司相关之信
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平等原则,并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时,应

以明确的提示性文字或说明,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因

素。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

并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具体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证券投

资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在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

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合法、

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

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

组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是公司的对外窗口,公司应
对相关工作人员及参与投资者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

培训,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品行端正、

诚实守信、有热情、有责任心,并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经济、财务、法律等

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经过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

熟悉证券市场及本公司情况,提高信息披露水准;

    (4)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运营、财务、业务、研发、营

销、人事等方面。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受到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充分信任、可以列席公司的各种会议,

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

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第十七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工作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制订

具体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原则、信息披

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的保密
措施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并应明确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及各信

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

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

前,禁止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维护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公司可聘请专

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

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

会安排等事务,协助公司处理与媒体及公众间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以提高公司的品牌和投资者的认可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网络平台,通过

网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

司的有关报告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并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

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以防止公司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对投资者

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进而导致投资者可能追究公司的相关责任。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

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新媒

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八条 除法定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以组织现场参观、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网上论坛、

电话咨询等多种形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应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

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原则上公司在投资者管理活动中披露信

息的内容应以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为限。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投资者信息咨询专线要有专人负责

接听,耐心回答投资者关心的有关问题。当公司的投资者咨询专线电

话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设专人负责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财经媒体的接待、采访工作。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媒体记者等,

接待前应要求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定后交证券投资部。投资者、媒体记者来访由投资者关系工

作小组或证券投资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完成接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危机处理应急机制,

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化解各类危机。公司可以制定整体

的宣传方案,并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媒

体自行联系采访,应由采访者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后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确定采访内容。采访后媒体形成的采访材料应

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报道。

    第三十四条 收集媒体、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各类投资者对

公司的看法和建议,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公司经理层汇报,以利公

司吸取外部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
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并维系

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监事和总

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

业投资者关系咨询机构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和合作关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

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