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11-25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生效)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
理。 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规定。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对公
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述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本款的前述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本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四条 (新增)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控股子公
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
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销。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
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三分之一时;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东大会将 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大会的,视为出席。 为出席。股东会召开会议和表决亦可以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百分之一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董事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事项。召集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外。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表决并作出决议。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上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名监事主持。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代表主持。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续开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偿;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施,期限未满的;
其他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其他内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无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予以撤换。 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任。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6名7名董事组成,
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
的董事。 任的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计和财 会,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计和财
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设 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设
计、绩效考核等工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计、绩效考核等工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会的运作。
董事会在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股东大会审议。 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
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进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
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的方
式。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承担赔偿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三名监事,由一名股东代表和两名职工代
三名监事,由一名股东代表和两名职工代
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
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更换。
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对违反法律、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过半
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通过。
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
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的方
式。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任意公积金。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金。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之二十五。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
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供相应的担保。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
低限额。
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相关规定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
低限额。
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公司依照本款的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章程而存续。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
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项
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
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 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法
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人民法院。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
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 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除上述条款外,根据最新《公司法》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统一
调整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本次《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修订内容,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登记的内容为准。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