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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三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12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 三盛         公告编号:2024-049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21 号楼三盛大厦六层三盛教育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戴德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129,163,37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4.5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1,808,91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19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27,354,4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08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27,363,05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7.3103%。

                                    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2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27,354,4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308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58,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58,0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5,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3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解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58,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58,0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5,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3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聘用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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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58,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58,0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5,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3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的刘渊恺、胡亦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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