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盛: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性公告2024-04-18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51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触及终止上市的情形(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三盛智慧
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被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
2023年5月4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三盛”变更为“*ST
三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10.3.10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能触及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如下图所示:
是否适用
具体情形
(对可能触及的打勾)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
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
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
√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
完整的年度报告。
2、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4“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0.3.1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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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的规定。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为提升风险揭示效果,财务类退市
风险公司应当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
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
基础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商誉减值、持续经营、其他应
收款的商业实质及可收回性、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
前述导致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影响是否消除。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
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自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1天,将于2023年5月4日
(星期四)开市起复牌。同时,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三盛”变更为“*ST三盛”。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
028)。
二、重点提示的风险事项
(一)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尚未完全解决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尚未完全解决,具体详见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二)公司被三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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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11月2日,公司与公司时任董事长林荣滨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2031号、证监
立案字0142022030号),因公司与时任董事长林荣滨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被立案。目前公司与公司时任董事长正在被立案调查中;公司收到了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9
号),并于2023年1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76);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并于2023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2、2023年10月9日,公司与公司董事长戴德斌先生、时任董事长林荣滨先
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30101号、证监立案字03720230099号、证监立案字03720230100号),因
公司、戴德斌、林荣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目前公司与公司董事长、时
任董事长正在被立案调查中。
3、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25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
立案,目前公司正在被立案调查中。
(三)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
1、2023年12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2024年1月18日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拟聘请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
2、公司与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4年2月27日就2023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达成《审计业务约定书》,2024年3月20日公司与深圳旭泰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解除协议”。
3、2024年3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
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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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拟解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同时,通过了《关于聘用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请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
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聘用北京兴荣华议案
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解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
所(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4、2024年3月29日公司与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签署“审
计业务约定书”(公司盖章时间为3月26日、兴荣华盖章时间为3月29日),该
约定书自双方签订之日成立、自公司2024年4月11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并公告之日起生效。
5、公司关注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给公司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荣
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监管书面约谈
函”,提示公司存在较高审计风险,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新承接的上市公
司客户2023年年报审计开展情况,同时,公司关注到中注协于2024年3月21日发
布了《中注协约谈会计师事务所提示临近年报披露日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
险防范》,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披露的《关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
收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监管书面约谈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5)。
6、2024年4月11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解
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
议案》,解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机构。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聘请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
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7、2024年4月12日北京兴荣华致函本公司:我所已按照双方签订的《业务约
定书》组建三个项目组同时驻场开展审计工作,目前项目现场工作尚未结束,函
证工作也未完成,部分审计发现正在开展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部分重要审计资
料尚未提供,前期会计差错未更正等事项。同时由于公司管理层存在凌驾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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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情况,存在内部管理混乱,未严格按照公司治理规则等情形。
我所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业务约定书》
约定开展工作,周密计划,严格执行,但由于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存在新的审计发
现或审计范围受限等预期之外的情形,因此可能存在导致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审计报告的情形。
8、2024年4月16日北京兴荣华致函本公司:我所于2024年4月11日才经贵公
司202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请为贵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
目前我所已按照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组建三个项目组同时驻场开展审
计工作,目前项目现场工作尚未结束,相关问询事项正在核查过程中,部分审计
证据和走访工作尚未完成。
按审计计划,我所拟于2024年4月22日前完成审计现场工作,并经我所质控
审核后,才能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因工作时间需要,申请延期至2024年4月24日
前回复。
特别提醒,我所已于2024年4月11日,应贵公司管理需要向贵公司提供《审
计进展情况的说明》,目前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审计资料仍在收集中。但由于
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存在新的审计发现或审计范围受限等预期之外的情形,因此可
能存在导致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审计报告的情形。
三、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等事项尚未完全解决,导致公司2022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导致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影响至今未能完
全消除;存在因202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可能;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目前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
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的可能,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0第
(四)项股票交易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除上述事项之外,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0规定“上市公司因
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
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
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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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
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
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10.3.6条规定
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
10.3.6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公司追溯重述
导致出现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第10.3.1条第一款第
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
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
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若公司2023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
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四、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4 条“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0.3.1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
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
告。”的规定,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规定:“为提升风险揭示效果,财务类
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
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
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第一次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7)。
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第二次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4)。
公司于2024年3月7日第三次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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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第四次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8)。
公司于2024年4月3日第五次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3)。
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第六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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