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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思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6-01  

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24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4:00,在长沙县黄花镇漓湘东路 319 号蓝思科技办

公大楼一楼 VIP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从 2024 年 5 月 31 日上午 09:15 起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5:00 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群

飞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3,416,831,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590%。其中,参加现场投

票的股东 1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299,764,82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6.78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17,066,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95%。



                                    1/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公司全体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401,450,234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5498%;反对 413,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弃权

14,967,6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416,328,361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9853%;反对 413,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弃权

8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416,328,361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9853%;反对 413,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弃权

8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416,298,261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9844%;反对 443,5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8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2/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416,328,361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9853%;反对 413,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弃权

8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416,783,438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9986%;反对 4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408,210,873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7477%;反对 1,703,8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弃

权 6,916,6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416,749,538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9976%;反对 8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416,748,022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9976%;反对 83,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416,748,022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9976%;反对 81,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提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416,748,022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9976%;反对 83,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

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416,658,522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9949%;反对 8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92,5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租赁办公场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866,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

反对 81,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3,536,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0%;反对 81,6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4/6
份的 0.0000%。

    参会股东蓝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长沙群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及郑俊

龙先生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对本提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342,274,861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7.8180%;反对 74,556,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2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提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371,692,388 股, 占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8.6789%;反对 45,138,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李龙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

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


                                     5/6
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179号)


    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一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