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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克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6-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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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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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
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高新区安和二
路 8 号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唐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3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6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56,764,78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22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名,
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52,756,13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1.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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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08,6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65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4,993,0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11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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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931,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54%;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7%;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59,6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77%;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2、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931,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54%;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7%;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59,6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77%;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3、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931,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54%;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7%;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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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59,6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77%;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4、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967,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93%;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95,3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6%;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931,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54%;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7%;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59,6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77%;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931,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54%;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7%;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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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59,6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77%;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7、审议《关于确认 2023 年度董监高薪酬并审议 2024 年董监高薪酬与考核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970,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84%;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95,3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6%;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关于继续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934,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30%;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6%;
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59,6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77%;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9、审议《关于 2024 年度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项目贷款
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9.01《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项下业务并为子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项下业务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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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55,967,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93%;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95,3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6%;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02《关于全资子公司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967,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93%;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95,3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6%;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0.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967,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93%;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95,3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6%;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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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02《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967,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93%;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95,3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6%;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关于预计 2024 年度与关联方新疆迈克宏康生物有限公司发生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242,9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751%;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95,3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6%;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及金额调整并进行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967,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93%;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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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95,3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6%;反对 7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议案中,议案 9、10.01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 7、8、
11 涉及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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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灵芝



                                                                                              202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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