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川网络: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12-20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
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的制度。
前款所称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是指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信息,需要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
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
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
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本制度
对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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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报告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公司证券部: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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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和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通过董事会秘书将
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并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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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
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公司计提大额资产
减值准备或者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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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
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
据。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
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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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
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可以先粗报后详报,报告形
式包括: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及时将重大信息报告重大信息联络人,重大信息联
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
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等。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时间要求:
(一)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关联交易
事项除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制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求报告),报告义
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向重大信息联络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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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定期报告所需的重大信息,相关报告义务人根据公司定期报告工
作计划,按要求提供完整、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确保公司高质量的完成定期
报告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
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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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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