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1 声明事项 ....................................................................................................................... 2 释 义.............................................................................................................................. 4 正 文..............................................................................................................................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和结果 ....................................................................................... 6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 14 四、结论 ..................................................................................................................... 16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 师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 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发行人、公司 指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指 票、本次发行 发行 A 股股票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发行方案》 指 票发行方案》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认购邀请书》 指 票认购邀请书》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申购报价单》 指 票申购报价单》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追加认购邀请书》 指 票追加认购邀请书》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追加申购单》 指 票追加申购单》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登志之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与陈登志签署的认 指 司与陈登志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购协议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登志之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统称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认购协议 指 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及发行人与陈登志签署的认购 协议的统称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缴款通知书》 指 票认购缴款通知书》 T日 指 2023 年 12 月 29 日 QFII 指 合格境外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承销商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实施细则》 指 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如无特指,为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 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相关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授权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发行人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延长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 期的议案》,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 授权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同意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届满日。 (二)本次发行已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批复 2023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关 于同意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3]1684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 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和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方 案》。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 145 名、《发 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6 名、《认购邀请书》 发送后至 T 日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9 名,以及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后新增意向投资 者 2 名,共计 162 名,具体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 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管理公司 52 家;证券公司 27 家;保险公司 19 家;QFII1 家;其他机构投资者 32 家;个人投资者 11 名。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向 151 名在《认 购邀请书》发送前表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 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附件,并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至 T 日向《认购邀请 书》发送后至 T 日前新增表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 9 名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 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附件。 T 日簿记结束后,经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发行人 及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于 T 日向上述 160 名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发 送了本次发行的《追加认购邀请书》及《追加申购单》等附件,并于追加认购期 间(2024 年 1 月 2 日 9:00 至 1 月 3 日 16:00)向 2 名在追加认购期间表达意向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且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追加认购邀请书》及《追加申 购单》等附件。 《发行方案》报送后至 2024 年 1 月 3 日 16:00 追加认购终止前,新增的 17 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UBS AG 2 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红线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深圳市柳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1 鑫诚源雨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2 浙江谦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董卫国 14 华灿桥 15 张建学 16 周海虹 17 朱蜀秦 上述 17 名新增意向投资者中,有 8 名投资者,即 UBS AG、北京合易盈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柳帮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灿桥、董卫国及周海虹参与首轮或 追加认购并获得配售。 经本所律师查验,《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包括了重要提示、认购 对象与条件、认购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原则和 程序、对发行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追加认购程序、发行失败的处理措施、特别提示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内容。《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单》包括了申购人全称、申购价格、申购资金 总额等要素,以及申购人“同意并接受《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与《申购报价单》 《追加申购单》的内容和发送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所确定的认购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 择、认购价格确定、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1、首轮认购情况 T 日 8:30 至 11:30,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共计 10 名投资者提交了经签署 有效的《申购报价单》。除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 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除 1 只产品因存在关联方作为无效申购剔除外,其他均为有效报价。具体报价情 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 12.56 2,000 是 合易盈浩景恬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柳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12.80 4,000 是 柳帮瑞盈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81 2,100 不适用 13.15 2,000 4 UBS AG 12.75 2,400 是 12.60 4,600 12.88 7,000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是 中益仁价值成长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68 7,000 13.26 2,200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98 2,300 不适用 12.68 3,300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78 3,100 深圳前海聚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 12.68 3,100 是 聚诺定增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56 3,100 13.01 3,800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59 7,200 不适用 12.56 7,200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12.56 2,700 是 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 华灿桥 12.68 4,500 是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 10 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由高至低进 行排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以 12.56 元/股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按照上述发行价格及包含陈登志在内的 11 名投资者的认购数量,对应的认 购总股数为 34,539,009 股,认购总金额为 433,809,953.04 元。根据首轮认购结果, 本次认购有效认购资金总额未达到 60,017.71 万元、有效认购股数未达到 4,778.48 万股且获配对象少于 35 名,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以 12.56 元/股的价 格对认购不足的部分进行追加认购,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 2、追加认购情况 自 2024 年 1 月 2 日 9:00 起至 1 月 3 日 16:00 止,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共 计 7 名投资者提交了经签署有效的《追加申购单》。除在首轮认购中已获配售者, 及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 者均按《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7 名投资者的报价均 为有效申购。具体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1 周海虹 12.56 1,800 是 2 董卫国 12.56 1,000 是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56 900 不适用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56 200 不适用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深圳前海聚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12.56 1,600 不适用 聚诺定增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鸿恒 6 12.56 2,500 是 星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12.56 1,000 不适用 中益仁价值成长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得配售等情况 1、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4 名投资者,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 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限售期情 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1 陈登志 2,388,536 30,000,012.16 18 个月 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易 2 1,592,356 19,999,991.36 6 个月 盈浩景恬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 3 2,149,681 26,999,993.36 6 个月 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91,878 33,809,987.68 6 个月 5 UBS AG 3,662,420 45,999,995.20 6 个月 6 董卫国 796,178 9,999,995.68 6 个月 7 华灿桥 3,582,802 44,999,993.12 6 个月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49,044 80,999,992.64 6 个月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 9 6,369,426 79,999,990.56 6 个月 益仁价值成长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鸿 10 1,990,445 24,999,989.20 6 个月 恒星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前海聚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诺 11 3,742,038 46,999,997.28 6 个月 定增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柳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柳帮瑞 12 3,184,713 39,999,995.28 6 个月 盈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71,974 20,999,993.44 6 个月 14 周海虹 1,433,121 17,999,999.76 6 个月 合计 41,704,612 523,809,926.72 /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 35 名投资者上限,且均在《认购邀请书》《追 加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方案》的规定。 2、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经查验,本次发行的定价基 准日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发行底价为 12.56 元/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及《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为 12.56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发行方案》的规定。 3、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17.71 万元;本次拟 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金额上限 60,017.71 万元除以发行底价,同时不超过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62,400,000 股;如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 股数低于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则本次发行失败。 为确保本次发行后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参与本次发行的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登 志以外的其他单一投资者(包括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 票后的持股总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5%,即不超过 10,400,000 股。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1,704,612 股,有效认购数量未超过本次拟 发行数量 4,778.48 万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 523,809,926.72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5,175,206.72 元(不含增值税)、 法律顾问费、审计验资费、印花税、信息披露费及股权登记费 2,443,229.70 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16,191,490.30 元(不含增值税),未超过本次拟 募集资金总额 60,017.71 万元。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等情况符合《注册管理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发行方案》的规定。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登志认购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登志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签署的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登志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并 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签署的《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登志之附生 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签署的《深圳市科 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登志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陈登志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票。 经查验,陈登志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 2,388,536 股,认购价格为 12.56 元/股, 认购金额为 30,000,012.16 元,符合发行人与陈登志签署的认购协议中关于认购 价格、数量、金额的约定。 5、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登志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限售期相应调 整。获配投资者在限售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 合伙。本次发行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方案》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定价及配售过程、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 金及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684 号)的要求,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的相关要求。 (四)本次发行认购协议的签署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除陈登志以外的各认购对 象分别签署了《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 份认购协议》,对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金额、认购款项支付、限售期等事项进 行了约定。发行人与陈登志签署的认购协议中,亦对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金额、 认购款项支付、限售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及《发行方案》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2024 年 1 月 3 日,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认 购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出具《深圳市科信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4]第 ZI10002 号)。经审验,截至 2024 年 1 月 5 日 15 时止,主承销商收 款银行账户实际收到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总额共计 523,809,926.72 元。 2024 年 1 月 8 日,主承销商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汇入发行人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开设的专用账户。同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003 号),经审验,截至 2024 年 1 月 8 日止,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523,809,926.7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7,618,436.42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516,191,490.30 元(不含增值税),其中,股本为 41,704,612.00 元, 资本公积为 474,486,878.30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方 案》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 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单》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 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发行数 量、募集资金及限售期安排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发行方案》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要 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相关规定,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 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 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 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 C4、C5。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 C3 及以上的普通投 资者均可认购。 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主承销商对本次 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表所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受能力是否匹配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Ⅰ 是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 2 专业投资者Ⅰ 是 益仁价值成长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UBS AG 专业投资者Ⅰ 是 深圳市柳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柳帮瑞 4 专业投资者Ⅰ 是 盈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Ⅰ 是 深圳前海聚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诺 6 专业投资者Ⅰ 是 定增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 7 专业投资者Ⅰ 是 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Ⅰ 是 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易 9 专业投资者Ⅰ 是 盈浩景恬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鸿 10 专业投资者Ⅰ 是 恒星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 周海虹 专业投资者Ⅱ 是 12 董卫国 专业投资者Ⅱ 是 13 陈登志 普通投资者 C4 是 14 华灿桥 普通投资者 C4 是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14 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二)认购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本次发行簿记配售结果表、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公示信 息,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登志外,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的 备案情况如下: 1、中益仁价值成长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柳帮瑞盈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聚诺定增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 易盈浩景恬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嘉鸿恒星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规定办理 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3 只 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25 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16 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 规则规定完成备案。 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UBS AG 为 QFII,华灿桥、周海虹、董卫国为自然人投资者,以其自有 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主体或产品,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备案手续。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3 只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无需履行产 品备案手续。 (三)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情况 根据认购协议约定及认购对象在《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单》中所作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登志外,本次发行最终确 定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通过直接或通 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 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 单》《追加申购单》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 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 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及 限售期安排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注册批复、《发行方案》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要求;本次发 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 登记、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手 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亦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宋 晏 经办律师: 诸骥平 2024 年 1 月 10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