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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7-09  

证券代码:300593      证券简称:新雷能      公告编号:2024-050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新雷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06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

向 19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849,061 股,截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就前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

验[2022]7094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80,576,787.36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33,169,931.09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547,406,856.27 元,其中新增股本 37,849,061.00

元,新增资本公积 1,509,557,795.27 元。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一)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续情况
    截至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前,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

及存续情况如下:
         公司                     开户银行              账户账号   账户状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2000902292002
                                                                     存续
                       北京回龙观支行             2644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   20000002325200
                                                                     存续
                       村海淀园支行               103869214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32136010010039
                                                                     存续
限公司                 昌平支行                   362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77070122000306
                                                                     存续
                       亚运村支行                 94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275000000911
                                                                    已注销
                       奥运村支行                 638

深圳市雷能混合集成电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3010122002266
                                                                    已注销
路有限公司             分行                       960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便于募集资金业务办理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新增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

支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并授

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45)。

    公司已于近日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账户情况如下:
        公司                      开户银行                    账户账号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91490078801000003027
       限公司                    京昌平支行

    三、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

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甲方: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91490078801000003027,截止 2024 年 7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特种电

源扩产项目、高可靠性 SiP 功率微系统产品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5,000 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
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

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

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

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

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俊文、肖扬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

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

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

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

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