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雷能: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告2024-12-26
证券代码:300593 证券简称:新雷能 公告编号:2024-085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情况概述
为了拓展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领域,推
动公司战略布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与北京昌科金投
资有限公司、北京昌科知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昌科知
衡数智(北京)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
议”),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昌科知衡数智(北京)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2,60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占基金认缴出
资总额的3.9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名称:北京昌科知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D94CRX5Q
3.法定代表人:王颖
4.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能源东路1号院1号楼3层304-23(集群注册)
6.成立日期:2023-12-22
7.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北京昌科金投资有限公司 1,050 70%
天津知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30%
10.控股股东:北京昌科金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1.主要投资领域:先进能源、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等。
1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1)北京昌科知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2)北京昌科知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北京昌科金投资有限公
司及有限合伙人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龙知行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均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企业。
13.经查询,北京昌科知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基金管理人
1.名称:北京昌科金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583052984
3.法定代表人:王颖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8层804
6.成立日期:2015-09-23
7.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企业管理。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
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
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由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10.控股股东: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1.登记备案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为P1061442。
12.主要投资领域:医药健康、先进能源、智能制造等。
1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1)北京昌科金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2)北京昌科金投资有限公司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昌科知衡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及有限合伙人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龙知行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均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企
业。
14.经查询,北京昌科金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一:北京万龙知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E33BMB1T
2.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昌科知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能源东路1号院1号楼3层304-95(集群注册)
5.成立日期:2024-11-07
6.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
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合伙人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廖观万 2,000 40%
北京万龙精益科技有限公司 1,500 30%
上海佳妮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1,000 20%
业(有限合伙)
王艳坤 400 8%
北京昌科知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0 2%
9.实际控制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登记备案情况:本基金尚未完成备案
11.主要投资领域:定向投资于昌科知衡数智(北京)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
限合伙),昌科知衡数智(北京)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将主要对电子
信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泛TMT领域及新能源等战略
性新兴产业领域内处于初创期、早中期和成熟期的企业展开投资。
1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1)北京万龙知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
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2)北京万龙知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昌科
知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北京昌科金投资有限公司及有限合伙人北京
昌平科技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控制的企业。
13.经查询,北京万龙知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有限合伙人二: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442238738
2.法定代表人:王彧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801室
5.成立日期:2015-05-22
6.注册资本:384,961.124901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科技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管
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
制作;停车场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
9.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主要投资领域:医药健康、先进能源、智能制造等。
11.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1)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2)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北京昌科金投资有限
公司、执行事务均为合伙人北京昌科知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有限合伙人北京万
龙知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控制的企业。
12.经查询,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有限合伙人三:赣州经开区工发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9BH7D8T
2.执行事务合伙人:赣州赣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
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A3栋3层1#办公
5.成立日期:2020-10-30
6.注册资本:125,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
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合伙人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赣州经开区工业发展投资(集团)
124,000 99.2%
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赣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0.8%
9.控股股东:赣州经开区工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10.登记备案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基金编号:
SNK368。
11.主要投资领域:先进能源、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等。
1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赣州经开区工发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
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13.经查询,赣州经开区工发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三、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昌科知衡数智(北京)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12,600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能源东路1号院1号楼3层304-142(集群注册)
5.成立日期:2024-12-26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
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昌科知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基金管理人:北京昌科金投资有限公司
9.经营期限:长期
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合伙人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伙人类型
北京昌科知衡管理咨询
100万元 0.79% 货币 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
北京万龙知行创业投资
5,000万元 39.68% 货币 有限合伙人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集
4,500万元 35.71% 货币 有限合伙人
团有限公司
赣州经开区工发引导基
2,500万元 19.84% 货币 有限合伙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
500万元 3.97% 货币 有限合伙人
限公司
合计 12,600万元 100% - -
注:上述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11.基金备案编号:本基金尚未完成备案。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名称及组织形式
名称:昌科知衡数智(北京)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二)目的
合伙企业将主要对电子信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
泛TMT领域及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处于初创期、早中期和成熟期的企
业展开投资。
(三)企业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
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各合伙人应根据协议约定分期缴付。
(四)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七年,其中自首次交割日起前四年为投资期,后三年为
退出期。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普通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
期限一年。此后经营期限如需延长的,经持有合伙权益50%及50%以上的合伙人同
意方可延长,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计延长不得超过二年。
(五)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
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取
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
资性资产等;
(2)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
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4)代表合伙企业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
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代表合伙企业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7)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聘请、更换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
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的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
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8)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
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9)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
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0)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1)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决策权限的前提下,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
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
步行动、批准或表决;以及
(12)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符合适用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4.普通合伙人的责任限制
(1)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向任何有限合伙人返还该有限合伙
人已实际向合伙企业缴纳的出资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投
资返还及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自有的可分配收入或其他可用于分配的资产。
(2)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
合伙企业的损失负责,除非该等损失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管理人员的故意
或重大过失造成。
5.普通合伙人的除名与更换
(1)以下两种情况下,经相应的有限合伙人表决同意,合伙企业可将普通
合伙人除名:
①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时,经持有合
伙权益百分之七十五(75%)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不参
与表决且不计入表决基数),可将普通合伙人除名,或②其他情况下(为避免歧
义,该情况下不以普通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经持有合伙权益百
分之九十五(95%)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不参与表决且
不计入表决基数),可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2)普通合伙人除名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①合伙人在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同时,经持有相应比例(与作出该等除
名决议所需比例一致)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作出接纳新普通合伙人之决
定;
②新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项下普
通合伙人的职责和义务。
(六)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权利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获取本协议所述的定期报告;
(3)按照本协议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4)按照本协议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5)按照本协议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
(6)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
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
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身份转换
(1)除非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
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
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
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管理
1.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为受托管理。
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北京昌科金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内,
经普通合伙人提议且经持有实缴出资比例75%(普通合伙人关联方不参与表决)
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决定更换管理人,但以该等机构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
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前提。
2.管理人应根据适用法律及普通合伙人的不时指示,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
下,履行如下与合伙企业投资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职责:
(1)为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开展募集活动;
(2)负责筛选、核查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
(3)按照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合伙企业的财产,
受托进行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活动,对合伙企业已投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履行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促使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投
资性资产;
(4)根据本协议约定,为合伙企业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
(5)本着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追求投资回报的原则,积极寻求有投资价
值的项目;
(6)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慎的投资调查和评估(包括聘任专业顾问提供外部
咨询服务),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请项目立项或投决,协助对拟投资项目的尽调
及其他投资研判工作;
(7)协助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并完成对投资项目的投资;
(8)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经约定程序通过的投资、退出决策,并决策和执
行投资委员会决策未涉及的其他基金运营事务;
(9)对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
(10)协助合伙企业依照适用法律要求办理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应履
行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关的定期信息/重大信息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11)依照适用法律要求履行向合伙企业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2)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合理要求的、与合伙企业投资及运营管理相关
的其他服务事项。
(八)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三名委员,其成员由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委派,负责就合伙企
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人一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
任何决议时,均至少需2票通过。
在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内,若本基金管理团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
的,需由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提议新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由经合伙人会议同
意。
(九)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的投资和运营将受到以下限制:
1.合伙企业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务、以及被投资公司承诺保本
和定期分配利息等固定收益的投资业务;
2.合伙企业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公
益性捐赠除外);
3.合伙企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4.合伙企业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合伙企业不得直接投资于设立于中国境外的基金;
6.合伙企业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
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为免疑义,
合伙企业从事从其所投资项目退出时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不受限制;
8.合伙企业不得直接投资且持有不动产;
9.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或绩效收益的任何其他投资
载体;
10.合伙企业不得从事适用法律或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禁止合伙企业从事的
其他投资行为。
(十)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原则
(1)在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并根据合伙协议预留足够支付合伙企业费用、相
关债务和义务的金额和用于再投资的资金后,合伙企业在取得该等可分配收入的
合理时间内分配项目投资收入。同时,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保留必要的款项
用于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和开支或未来的费用和开支。
(2)对于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收入、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一般
应在该等收入依据应分尽分的原则,合计累计达到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
元)或普通合伙人合理判断的可分配标准时进行分配。
(3)投资项目部分退出的,该投资项目退出的部分应当视为一个单独投资
项目,而根据“项目收益分配”的规定对部分退出而得的可分配收入进行分配,
并按退出比例计算退出部分的投资成本或投资本金。
(4)在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且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可
向合伙人进行现金分配,以使其足以支付合伙人(在该等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
等所得税穿透实体的情况下,其直接或间接的合伙人或股东)就其在合伙企业取
得的收入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该等分配应作为向该等合伙人的预分配,从后续该
等合伙人本应收到的收入中等额扣除。
2.项目收益分配
就源于项目处置收入、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收入,应当首先在全体合伙人
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
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次序进行实
际分配:
(1)首先,全部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直至其按照本第(1)项取得的累计
分配金额等于截止到该分配时点(不含当日)该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
(2)在完成上述第(1)项下的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剩余的可分配收入应
当实际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直至该限合伙人截止到该分配时点(不含当日)对
本合伙企业的累计全部实缴资本实现按年化利率8%(单利)计算的优先回报(优
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各期出资实际到账之日开始至其收回该部分
实缴出资之日止)。
(3)在完成上述第(2)项下的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剩余的可分配收入向
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其取得相当于第(2)项分配中该有限合伙人合计取得的
优先回报25%的金额。
(4)在完成上述第(3)项下的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剩余的可分配收入的
百分之二十归属且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绩效收益”),百分之八十归属且分配
给该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促使合伙企业将其按照本协议约定可取得的绩效
收益全额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支付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人士。
(十一)咨询委员会
1.在首次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应在合理时间内组建由4名直接或通过北京
万龙知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投资于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委派的代
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有权委派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有限合伙人直接或间接出资应
不少于500万元,且每名有限合伙人仅可提名一名咨询委员会委员。目前咨询委
员会由赣州经开区工发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佳妮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万龙精益科技
有限公司组成。普通合伙人为咨询委员会召集人。
2.咨询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提前30日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辞职,在此
情况下,委派其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另行委派其他委员。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委派其
的有限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或退伙的情况下自动去职,在此情况下,该成为违
约合伙人或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丧失委派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权利,普通合伙人有权
决定由其他有限合伙人获得并享有该委派委员的权利。
3.咨询委员会的职权:
(1)认定某一投资项目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策略、
投资阶段,并进行“一票否决”。
(2)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的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
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各自关联方出售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权益,
或合伙企业自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各自关联方购买该等实体所持有的投资项目
的;
(3)提供普通合伙人寻求的、与合伙企业投资及合伙企业其他事项有关的
建议和咨询。为免疑义,普通合伙人有权但无义务接受该等建议或咨询;
(4)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托管、会计及信息披露
1. 托管
执行事务合伙人确认托管机构接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对募集账户实施
有效监督,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托管。托管相关
的具体安排将由合伙企业及/或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与托管机构之间签订《托管
协议》进行约定。
2. 记账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
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3. 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设立日起到
当年的12月31日。
4. 审计
合伙企业应于运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在该完整会计年度结束之后,
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审计
报告应由为合伙企业聘请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通用的财务准则作出,并
以中文作为会计语言。
5. 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适用法律(包括
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向各有限合伙人履行
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保管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十三)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并
在会议召开前十五个工作日以邮件或电话等通讯方式通知指定联系人,指定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
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合伙人不能亲自参加会议的,应委托其他合伙人参与表决
或出具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弃权。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
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合伙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合伙人会议讨论事项,除合伙协议有明确约定的外,应经普通合伙人和持有
合伙权益百分之五十一以上有限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
伙人会议中与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相关的事项回避表决。
(十四)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出资缴付”约定期限逾期缴纳出资的,造成其他
合伙人损失的,应按照“出资违约”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合伙人的损失。
(2)本合伙企业在约定出资期限到期后即依据实际出资人数和出资额度到
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和登记备案。所有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承担损失。
2.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违反本协议给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赔偿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3.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1)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不得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若有
限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且给本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
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本合伙企
业及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
展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资金优势及资源和平台优势,进一步完
善公司在主营业务上下游相关的产业布局,通过投资基金布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
有相关性、协同性所在领域项目,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能够提升公
司的综合实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本次投资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不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
争。
六、风险提示
1.本次共同投资的合伙企业现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已签署合伙协议,暂未完
成工商注册,且投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
2.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
投资回收期;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
标的、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
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
3.公司董事会密切关注后续基金的实现、运作进度,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各方合作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说明
1.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参与本次产业基金份额认购。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参与任职。
八、备查文件
1.《昌科知衡数智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昌科知衡数智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副本》。
特此公告!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