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2024-01-23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
司与媒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
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
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
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
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具体接待
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办法确认的人员或取得合法授权的人员外,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
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
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
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
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
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
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
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
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出席。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
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详见本办法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将
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本办法附件 2),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
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办法附件 3)。在交流沟通的过
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
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人员单位证明、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
证明等)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公司按有关来访
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
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
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
参加采访及调研。公司应要求其提供采访提纲,由公司证券部根据采访提纲拟定
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
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门或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证券部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
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证券部应保持与媒体关
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
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
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
降至最低。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
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
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
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格式详见本办法附件
4),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
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
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本办法附件 5),并于次一交易日
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公司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
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
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
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附件 1: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内(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
00)向公司证券部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 0731-22778608
2、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邮箱: zzfeilu@zzfeilu.com
传真:0731-22778606
联系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 469 号
邮编: 412003
3、联系人: 易佳丽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
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公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四、其他
如需要酒店预订等协助,您可与公司证券部联系。
附件 2: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是( )
来访时间 年 月 日 是否接待
否( )
来 访 人 姓名及职务
来 访 人 工作单位
来 访 人 身份证件号码
1、投资者( )2、证券研究机构( )3、媒体( )
来 访 人 类型
4、其他( )
来访人数
接 待 时 间和地点
日程安排
关 注 内 容/来访交流提纲
陪 同 /参 与人员
及 身 份 证件号码
董 事 会 秘书审批意见
附件 3:
承诺书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
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
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注明资料来
源,且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____年
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单位):____ ____________(签章)
授权代表:________ 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 _ ___
承诺人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 ______
个人职务:_______ 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 _ ___
附件 4: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其股票简称
为“飞鹿股份”,股票代码为 300665。
2、甲乙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项目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简称
“重大事项”)。在此过程中甲方可能或已经向乙方提供其“未公开重大信息”(定
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决定是否进行上述项目合作时使用。
3、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依
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之日。甲乙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二、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
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
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拟进
行合作的条件、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以及甲方未公开的财务数据、财
务资料、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防止未
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提供或泄露、透露给第三方。
四、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五、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应将本次重大事项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而聘请的
专业顾问,且双方同意在向该等人员披露时应向该等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
签订保密协议。
六、乙方仅可将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七、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复
印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载体归还给甲方。
八、若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不披露
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该方应在第一时间知会对方,并按照审
慎原则披露该等信息。
九、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一切
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切实
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解决。十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5: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证券代码:300665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投 资 者 关系活动类别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
参 与 单 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公 司 接 待人员姓名
投 资 者 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 件 清 单(如有)
来 访 人 签字
董 事 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