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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鹿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4-02-27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株洲飞鹿高新
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审核意见如
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参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人
员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4、监事会对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参与员工持股
计划的参与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
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期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促
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在特殊发展时期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推动公司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高速度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公司监事会主席李珍香女士、监事李度平先生、监事蒋昭群女士作为拟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需对审议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进行回避
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
因此,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