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2024-04-09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独立董事杜建忠先
生、独立董事刘崇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杜建忠先生、刘崇先生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
况的报告》、任职经历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未在
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
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未与公司存在重
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杜建忠先生、刘崇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