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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章程修改对照表2024-11-22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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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
第(一)、(三)、(五)、(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第(一)、(三)、(五)、(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               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
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             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             审议。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
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               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
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
                                                                       为前述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应当遵守本章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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