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27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9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
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
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0
人,代表股份 91,071,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1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6,17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56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895,29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9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4,959,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39%。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4,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895,29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97%。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
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辉阳先生、上海
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4,958,522 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9%;
反对 900 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58,522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19%;反对 9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070,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58,5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