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2024-10-29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条款修改对照情况如下: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运作》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定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第四条 股 东 会 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 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
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
并公告。 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意。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 议召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出请求。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 股东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十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 十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 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的其他用途。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三 股 东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 股 东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意见及理由。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 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
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 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
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 记日 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
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规定的地点或会议通知上通知的地点召开 股东 程》规定的地点或会议通知上通知的地点召开
大会。 股东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
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 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 知并 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
说明具体原因。 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权。 决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的股东大会。 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 下 午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表主持。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 东 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决情况。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 股 东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 三 十 二 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 者保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
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
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 件,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并按规定
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
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历和基本情况。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予表决。 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参加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录。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负有保密义务。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
第 四 十 三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 会 连续举
第 四 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就任。 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
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行政法规的无效。
……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
会审议批准。 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除本次修改条款外,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均
改为“股东会”,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改后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全
文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上的
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修改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且作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