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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
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024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6.17%股份)珠
海宇琴鸿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琴鸿泰”)提交的《关于提议
增加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宇琴鸿泰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补
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临时提案已经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增加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等其他事项不变。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6日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
简称“补充会议通知”),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
的《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47)。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
于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电子
城研发中心A2号楼东6层上线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洪卫东先

                                            2
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
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 股东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
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8,937,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169%。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
其相关明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640,773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6591%。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3,578,489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3.176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212,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2%;
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5,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2575%;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212,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2%;
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5,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2575%;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212,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2%;


                                   4
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5,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2575%;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212,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2%;
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5,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2575%;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95,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1%;
反对377,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5%;弃权5,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38,6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2236%;反对377,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46%;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18%。


    6.《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01《关于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
    表决结果:同意13,965,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183%;
反对37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343%;弃权6,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965,1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3183%;反对378,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43%;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


    6.02《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60,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0%;
反对41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03,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1525%;反对418,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172,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1%;
反对40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15,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1764%;反对40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968,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90%;

                                   6
反对609,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712,0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8.7641%;反对609,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13,983,7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4479%;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2.5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983,7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4479%;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212,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2%;
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5,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2575%;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2024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212,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2%;

                                   7
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5,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2575%;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2.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2.0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结果:同意233,205,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99.8403%;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8%;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48,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2437%;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


    12.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868,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16%;
反对3,710,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88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611,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4777%;反对3,710,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表决结果:同意233,212,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2%;
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5,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2575%;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3.《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212,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2%;
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5,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2575%;反对36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
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梁嘉颖




                                                         张士皓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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