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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丰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6-17  

证券代码:300695         证券简称:兆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2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七、股利分配政策”披露如下: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
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你公司 2020 年和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5,984.96 和
16,453.96 万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你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
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
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
履行承诺事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
告〔2023〕61 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健全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稳
定投资者预期,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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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
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要求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
告。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以此为戒,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
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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