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石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30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所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
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
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
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提前 15 个
交易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
易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
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或通讯方式报告并通过深交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
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初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和第
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
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记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让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
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
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及
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
向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监事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
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严重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由证券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修订。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