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4-07-16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七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 ...................................... 1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构成及运行 .................................... 2
第四章 附则 .......................................................... 3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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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
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特制订《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之
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审议本议事规
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事项的
会议。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 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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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构成及运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独立董事对会
议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八条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 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召集人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出
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在取得全体与会独立董事的认可后
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一名独立董
事不得在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接受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独立董事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等
远程技术手段参会的,属于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应当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包括同意意见、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
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应当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参会
人员提前向董事会秘书通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参会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不参
加会议的,由会议召集人安排一名独立董事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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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时, 应当及时向独
立董事发出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
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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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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