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天衡福顾字第 0060 号-07 号 致: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 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 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 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2-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 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 15 时在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 71 号欢乐家大 厦 31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兴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360,689,3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80.60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 -3- 法律意见书 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5,776,39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08%。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1 人,代表股份 366,465,6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89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中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参与本次 会议投票表决,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776,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1.2908%。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2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 连线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对回购股份方案披 露的以下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1、回购股份的目的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66,290,8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7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1,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97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1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6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子议案获得通过。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 366,290,8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7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1,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97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1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6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子议案获得通过。 3、回购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 366,172,5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反对 11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弃权 17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83,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4.9259%;反对 11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80%;弃权 1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6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子议案获得通过。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 额 表决情况:同意 366,290,8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7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1,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97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1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6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子议案获得通过。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 366,290,8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7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1,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97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1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6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子议案获得通过。 6、回购股份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366,290,8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7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1,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97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1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6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子议案获得通过。 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 366,290,8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7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1,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97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1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6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子议案获得通过。 -6-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璐新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