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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家: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3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引 言 ................................................................................................................................ 1

律师声明事项 .................................................................................................................... 2

正     文 ................................................................................................................................ 3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3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3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4
       四、结论意见 ............................................................................................................ 6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福非字 0060-02 号


致: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
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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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二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
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
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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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欢乐家食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
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 15:00 时在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 71 号欢乐
家大厦 31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兴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360,689,3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48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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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3,243,77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757%。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63,933,07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237%,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同)86 人,代表股份 3,243,7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757%。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9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参
加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本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对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
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3,298,9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8%;反对 276,0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
弃权 358,00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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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09,6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0.4516%;反对 276,0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16%;弃权 358,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6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3,634,5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反对 277,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3%;
弃权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5,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0.7978%;反对 277,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10%;弃权 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抵押担
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3,561,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9%;反对 333,1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6%;
弃权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72,1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8.5443%;反对 333,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19%;弃权 3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3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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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璐新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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