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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丰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29  

证券代码:301035         证券简称:润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2、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五),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9 日 9:15-
15:00;

                                   -1-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9 日
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 5 号楼
30 层大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文才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14 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7,418,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78.022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2 人,
代表股份 176,103,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3.1959%。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41,315,60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14.82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28,209,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1233%。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28,209,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10.123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

                                   -2-
案》


    表决结果:赞成 217,382,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
反对 36,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赞成 28,173,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24%;反对 36,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217,382,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
反对 36,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赞成 28,173,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24%;反对 36,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苏付磊、姚阳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3-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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