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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集车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修订)2024-06-14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4 年 6 月 14 日,第二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集车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
 定及规管文件,公司特设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及董事长行使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提供有关决策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4 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决议
 生效后立即就任。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由
 公司董事担任的委员,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则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秘书(以下简称“委员会秘书”)作为委员会的
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公司
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主要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主要资本经营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 审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五)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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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六)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必要时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委员会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或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并于会议召开 3 天前书面通
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席
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三) 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委员会秘书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特殊情况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的除外,但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以
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
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会议联系人和联系
方式及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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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确认并
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同时,每一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
见的,视为放弃权利。委员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或按本条规定
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出席会议。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
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委员会秘书提交。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
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 1 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
不足会议总次数的 3/4 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细则调整
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
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委员会主席职责。



                             第五章    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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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均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需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者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用前述方式的,委
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
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
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
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
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制作,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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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会议议题;

      (五)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 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 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当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如
涉及)。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及记录人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委员会秘书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情况制
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员的
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委员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并在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备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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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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